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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安全保密制度

发布日期:2017-04-07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为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,根据国家《保密法》和《档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《保密法》和《档案法》,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,维护档案安全。

第二条 未经批准,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带出档案室,也不得私自复印或销毁档案。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、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。

第三条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,应将秘密与非秘密的文件材料严格区分,分别组卷,并在秘密档案的“案卷封面”和“案卷目录”中注明“绝密”、“秘密”或“机密”字样,以引起利用工作时注意,防止泄密。

第四条 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,不得随意堆放,必须放置于文件柜内,妥善保管。

第五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、保管和查借阅制度,认真履行核对、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。

第六条 秘密级档案材料,一般情况下,只供在阅览室内查阅。若需借出,应办理审批手续,借出后必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。

第七条 复印秘密级档案材料,应严格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。复印件应标明复印部门、份数、日期等,并同原件一样管理。

第八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,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,并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院领导鉴定批准后,对无保存利用价值的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,平时办公废纸、废件、重复件、不得随意丢掉,必须销毁。

第九条 坚持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制度。下班前要切断电源,关好门窗。上班先检查设施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。节假日、寒暑假前应收回借出的档案材料,并将全部档案妥善保管。

第十条 档案室必须履行行政监督职能,对保护秘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,提请学校给予表扬、奖励;对遗失、泄露秘密级档案者,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理。泄露严重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予以处理。

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档案安全保密制度》(西财行知办〔2009〕4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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