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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查借阅制度

发布日期:2017-04-07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为了便于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,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,确保档案的完整、安全,根据上级有关保密规定及《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查借阅档案,须办理查借阅手续。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,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。档案借出期限为七天,如期不能归还,可向学校档案室说明原因,并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。

第二条 学校内部各部门查借阅本部门档案,可直接到档案室办理查借阅手续。跨部门查借阅重要档案材料,需经原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同意,方可办理查借阅手续。

第三条 查借阅上级和学校党组织、行政部门的密级档案时,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,方可查借阅档案。

第四条 校外单位查阅档案时,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;个人查阅档案时,需持本人有效证件。如需要利用的档案属控制使用的,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学校主管院领导批准。

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制档案,需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(重要档案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)。对摘录和复制的档案内容,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,严格把关,检查无误后,方可盖章,并注明原件档号及复印经办人,以示负责。

第六条 摘抄、复制非开放档案者,应办理审批手续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。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和主管院领导同意,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。

第七条 查借阅档案者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转借、涂改、圈划、增删、抽页、剪裁、拆卷等,如有违犯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视其情节轻重,依法处理。

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,凡利用属收费范围内的档案实行收费制,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 凡查借阅档案者,应填写《借阅利用档案登记簿》,以便搞好档案利用工作和管理工作。借阅档案归还时,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档案案卷是否完好无损、无缺、无改后,方可注销借阅手续。利用结束后,利用者应如实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》。

第十条 如借出档案发现遗失或泄密,应立即向学院办公室和主管院领导报告,及时处理。并由借阅人承担责任。

第十一条 借阅档案者如调离学校或离退休时,应将所借档案全部归还,经档案室签字盖章后,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或离退休手续。

第十二条 凡向档案室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查(借)阅享有优先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,档案室维护其合法利益。

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档案查借阅制度》(西财行知办 〔2009〕3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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